• 2006-02-05

    驳斥中国实行公职人员公开财产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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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贴时间:2004.7
    首发论坛:新华网 发展论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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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(记得当时,浏览新华网论坛时,读到一些贴子的种种理论,很有趣,即兴敲了这贴子,但未料到引起反响广为转载,不过,据说成了某些网站的必删贴,乐)



    无论中文网路、抑或传统媒体、或者专业学刊,这几年来,总是有一些自称是管理专家、法律专家、技术专家之类的人物,就广大人民群众非常关注的、国家公职人 员财产申报监督之法律制度问题(即国际通称:阳光法案),大谈特谈所谓的中国国情论,并且非常认真地研究出在如此落后的中国实行阳光法案,方向正确、但条 件不够。够搞笑的,不用什么长篇大论,杀猪的简单驳斥几句:

    第一,阳光法案的前提,并不是核查成本的高低,而是法律规范的诚信。至于公职人员财产的核查手段,有太多的操作方法可供选择,其中许多方法,未必用得上所谓的“高科技”。

    第二,阳光法案的设立,反而有利于家庭成员财产权利的界定。一是祖传财产的总体薄弱,是1949以后的中国社会现实,二是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历史,使评估 与界定公职人员家庭财产的操作易如反掌,至于改革开放20年财产的积累、分割与继承,可参考澳大利亚的第一桶金“有罪推定”进行操作。

    第三,阳光法案的惩处,并不需要太多的法律制度配套,几个修正案就可以解决基本问题。至于公职人员申报财产的非诚信行为,现有刑法就够用了,依不明财产处之。

    第四,关于限制甚至取消纸币的搞笑怪论,不值一驳。杀猪的至今还没听说,世界上哪个国家为了实行阳光法案而取消了纸币,至于限制纸币流通,根本不需要什么 巨大的金融服务改革、或者多么先进的技术手段,目前中国的主要银行已经在若干大中城市提供私人支票服务,实行阳光法案,仅仅需要明令限定交易金额超过某个 规定点,则必须通过银行结算罢了。

    第五,关于票证结算、金融实名制、社会福利号码等等,美国佬的经验当然要吸取,但必须认识到一个最为基本的常识,这个世界,从来没有最先进、最科学的东西,正因为是相对概念,那些东西,并非是决定阳光法案的前置条件。

    第六,关于阳光法案的讨论,有一点是肯定的,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公职人员,敢于公开反对阳光法案,但是不需要多说什么,始终有那么极少数人喜欢说,方向正确、条件不够,至于条件什么时候够,再说吧。

    第七,关于阳光法案的监督,众所周知,中国是一个最为典型的东方国度,有一点可以绝对确认,阳光法案根本不需要什么太多的制度成本,而且,通过阳光法案,必将再次证明人民群众的力量是多么的伟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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